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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建材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

內政部 98.10.20 台內建研字第0980850165 號令訂定發布

一、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綠建材標章之認可及使用,建立健康、舒適、永續之居住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綠建材標章者,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本部申
請認可,經認可通過者發給綠建材標章。

前項性能規格評定書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評定之相關文件向本部指定之綠
建材標章評定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評定專業機構)辦理。原認可期限屆滿
重新申請認可延續者,應加具歷年追蹤查核文件辦理性能規格評定書。

三、性能規格評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性能規格評定書編號、評定日期。
(二)評定專業機構名稱、負責人及評定人員姓名、簽章。
(三)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人為法人、公司或商號者,
其名稱、登記字號、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產品名稱(型號)及種類。
(五)評定對象之主要材料或構件。
(六)評定對象之主要用途及性能。
(七)評定基準(規範或原則)及評定或審查會議紀錄。
(八)評定結果之判定,評定結果有效期限。
(九)建議認可使用內容。
(十)注意事項。
(十一)其他相關之補充數據、圖表及資料。

四、申請評定之相關文件如下:
(一) 綠建材標章評定之申請書。
(二) 申請人及產品工廠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為法人、公司或商號
者,除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外,需附負責人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
廠商以同一生產機構為一申請案,申請綠建材標章之產品因其生產廠
所在地區不同者,應依生產廠別分別提出申請。
(三) 授權代理之相關證明文件,有效期限至少六個月以上。
(四) 申請評定項目之「綠建材評估表」。
(五) 生產廠未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處罰之證明文件。
(六) 符合國家標準規格、品質及安全性等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 產品試驗報告書、聲明書,如材料成分說明、規格尺寸說明、用途及
性能說明、產品說明書、圖(含剖面圖)、產品型錄。
(八) 特殊案件應有之其他必要文件。
(九) 其他相關之補充數據、圖表或生態、健康、高性能、再生綠建材評定
基準規範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證明文件應由生產廠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載明該生
產廠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曾受有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
或撤銷許可證等行政罰,或將其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之內容。

生產廠位於歐盟地區,且該管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不出具第一項第五款所定
證明文件者,得檢附生產廠所在地該項產品公(工)商會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證明文件為外國機構出具者,生產廠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或其他經外交
部授權機構所核發之證明文件,並由申請人具結保證。

申請評定項目應逐項詳為說明,所檢附書圖文件名稱並應以附件編號。

五、產品試驗應由本部指定之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辦理,試驗報告書應載明下
列事項:
(一)試驗報告書編號、試驗報告書日期。
(二)試驗單位名稱、負責人及試驗操作人員簽章。
(三)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人為法人、公司或商號者,
其名稱、登記字號、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產品名稱(型號)及種類。
(五)試體之主要材料或構件。
(六)試驗條件。
(七)試驗結果及綜合判定。
(八)其他相關之補充數據、圖表。

六、申請評定之案件採用外國機構作成之試驗報告為影本者,應檢附我國駐外
單位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試驗報告及所附申請資料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七、試驗報告所載日期應為申請日期前一年內之試驗,始為有效。

八、綠建材標章之評定,依據本部建築研究所核定之「綠建材標章評定基準」
辦理。

九、評定專業機構於受理綠建材標章申請案件後,應於三十日內評定完竣。
評定作業中尚須補正相關文件者,評定專業機構應一次通知申請人於一個
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或補正不完全者,逕為退回。申請人因特殊情形未能
於一個月內完成補正者,得檢具相關說明文件及切結書申請展延,展延以
一次為限,最長為一個月。補正及展延期間不列入評定時間。

十、綠建材標章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前四個月內得申請繼續使用;繼續使用之有效期限為三年,申請人申請繼續使用綠建材標章,應依第二點規定辦理。

十一、評定專業機構辦理審查作業有必要者,得邀專家、學者、相關機構會同
標章申請人赴現場實際查核。

十二、申請綠建材標章之申請人,應配合評定專業機構辦理評定及現場查核之
作業需要,會同辦理。

十三、綠建材標章證書應分別記載申請廠商、申請人、廠商地址、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有效期限、合格項目及試驗項目。

十四、綠建材標章證書所載資料變更或生產機構有遷址、組織或設備等重大變
更者,應向評定專業機構報備。下列各類情形,視為遷址、組織及設備等重大變更:
(一)生產廠址遷移(因戶籍重劃之變更不屬在內)。
(二)生產機構名稱及負責人變更。
(三)生產設備更新或改裝、添加及減少。

十五、本部或評定專業機構對使用綠建材標章之廠商,得不定期實施抽查,抽
查結果不符規定者,本部及評定專業機構應促其一個月內改善。未依限
改善或改善仍不符合評定規定者,得註銷其標章證書。

十六、本部就依本要點申請認可之案件,僅就申請人所提申請書及性能規格評
定書予以認可。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註銷綠建材標章證書:
(一) 偽造文書。
(二) 出具不實資料或證明。
(三) 抽查結果不符規定且未依限完成改善。
(四) 產品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
(五) 標章不當使用,侵害他人財產。


本文資料來源取自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