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室內設計裝修網
台灣精品傢俱家飾網
台灣建築裝潢建材網
::: 回首頁網站地圖加入最愛電子報網站申請簡體版
:::

會員專區

帳號:
密碼:
請輸入驗證碼驗證碼語音播放
忘記密碼 加入會員
累積上網人數
25657533
最後更新:2021/10/28

多元服務

新加入廠商

人力銀行

廣告專區

彰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媽會
銓承國際有限公司
黑公雞風味餐廳
彰化市民代表會
寶發木傢俱有限公司
>more  
:::
室內裝修知識
推到Facebook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內政部75.9.5台內營字第四二九四四六號令訂定
內政部91.3.14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一九二四號令修正第三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部分使用執照之效力與使用執照相同。

第三條 本法第七十條之一所稱建築工程部分完竣,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二幢以上建築物,其中任一幢業經全部施工完竣。
二、連棟式建築物,其中任一棟業經施工完竣。
三、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或十二層樓以上,或建築面積超過八○○○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
前項所稱幢、棟定義如下:
一、幢: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體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地面層以上其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
二、棟:以一單獨或共同出入口及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所區劃分開者。
第四條 本法第七十條之一所稱可供獨立使用者,係指申請部分之建築物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等施工完成並具獨立出入口。
第五條 部分使用執照之申請手續、查驗、應附書件與使用執照同。但申請前應修正施工計畫書,增列安全防護計畫,送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於該防護措施完成後,併部分使用執照一併勘驗。
第六條 建築物已分別領得部分使用執照後,得免重新申領全部使用執照。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Top
主辦單位 課程名稱 時間 詳情
進修 更多資訊
進修 DIY 更多資訊
進修 水彩 更多資訊
進修 透視圖 更多資訊
進修 渲染班 更多資訊
實踐大學 工程實務管理 2014-08-25 更多資訊
主辦單位 單元名稱 時間 詳情
設計家講堂 2015-07-02 15:14 更多資訊
設計家講堂 2015-06-26 13:59 更多資訊
設計家講堂 2015-06-26 13:56 更多資訊
設計家講堂 2015-06-26 13:53 更多資訊
講座 《東京建... 2014-09-05 19:30 更多資訊
講座 建築設計... 2014-08-29 19:30 更多資訊
回首頁關於我們客服中心聯盟合作隱私政策FAQ設計公司通訊錄廣告刊登

通過A+優先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台灣室內設計裝修網
電話: 04-7288786
傳真: 04-7280609
電子郵件: dsn7288786@gmail.com
公司網址: http://www.dsn.tw
台灣室內設計裝修網 Copyrightc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議使用IE7.0以上版本瀏覽器, 最佳觀賞螢幕解析度1024*768
系統維護-傑陞數位設計有限公司